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200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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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1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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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14:35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稳定蔬菜基地面积,保证蔬菜有效供给,根据《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蔬菜基地,是指市*根据城市人口对蔬菜的需求和建设用地发展趋势的预测而批准建立的常年蔬菜基地。第三条 市*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蔬菜基地建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统一布局,合理安排,实行长期保护。第五条 市蔬菜基地的面积按市区常住人口人均面积不少于零点零二五亩的标准确定,由市*下达给有关区*实施。第六条 建立蔬菜后备基地,用于弥补蔬菜基地因人口增长或建设用地征用而造成的面积不足。其面积按不少于蔬菜基地总面积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
对蔬菜后备基地应有计划地安排资金、技术的投入,逐步建设成规范化的蔬菜基地。第七条 蔬菜基地的具体范围,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会同区*划定,经市*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区*分别登记造册。市*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发布公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第八条 蔬菜基地必须常年种植蔬菜,不得荒芜,不得改变蔬菜基地的使用性质。
禁止在蔬菜基地内取土、挖沙等毁坏菜地的行为。第九条 蔬菜基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确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或实施经批准的城市规划需要,非征用蔬菜基地不可的,必须先补后征,以征一亩补不少于一点五亩的原则,在蔬菜后备基地中补足菜地。
符合前款规定征用蔬菜基地的,必须在规划定点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审查同意,再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第十条 征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用地单位除按规定缴纳征地费用外,必须事先按省*规定的标准缴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委托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全额交纳市财政,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利息纳入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专款用于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优先用于被征,蔬菜基地所在区的蔬菜基地开发、建设和改造,以及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科学研究等项支出。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截留或挪用,未经省*批准不得减免。
财政、审计部门对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实施检查、监督。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损坏蔬菜基地的基础设施。
征用蔬菜基地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征得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市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审核报批征地手续。
在蔬菜基地内或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蔬菜基地水利网络系统整体功能正常发挥,如因施工影响其正常功能发挥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修复。第十二条 禁止向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倾倒、排放有害物质。不得在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的周围建设有污染环境,影响蔬菜生产的项目。已经建设的有污染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治,无法治理的,应予以搬迁。第十三条 市、区*应扶持蔬菜基地的建设,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蔬菜基地的排灌、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蔬菜基地的生产能力。
市、区*应创造条件,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障机制,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等社会化服务,保护菜农利益。第十四条 建立蔬菜基地和蔬菜后备基地建设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市*应组织市土地管理部门、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区*,定期对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常委会报告检查情况。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
(三)无权批准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蔬菜基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