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关于修改《抚顺市*关于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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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1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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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01:35
一、第四条修改为:“新抚区、望花区、露天区(不含抚东街道)和顺城区的河东、施家街道为*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该地区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外,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第四条后增加两条作为第五、第六条:
“第五条 下列场所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医院、影剧院、商店、市场等公共场所;
(二)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粮、油、麻等重要物资仓库周围100米区域内;
(三)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
第六条 禁止向他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三、原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
“第七条 在*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经销烟花爆竹的,应在农历腊月起到属地*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除每年腊月至正月十五外在该地区一律禁止经销烟花爆竹。
严禁任何单位经销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烟花制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收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可处以2000-5000元罚款。”四、原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
“第八条 在*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除外)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五、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抚顺市*关于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