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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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3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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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19:40
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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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特殊地域管辖:不同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经过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有管辖权,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也有管辖权,两地不一致时,由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3)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被告和原告所在地人民*都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身自由被*地。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