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门退休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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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2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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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2 21: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做好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有关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结合邮电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党、政部门要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并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把党和国家有关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落到实处。
各级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关心、照顾退休干部,开展尊老敬老爱老活动。第三条 各级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调查研究,经常督促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搞好宏观指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 *、生活待遇第四条 按照*规定,组织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有关活动和通报情况,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内外大事及本单位情况。第五条 建立必要的*学习和党内生活制度,组织退休干部学习*理论,过好组织生活,使他们坚定信念,严于律己,保持晚节,继续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第六条 认真总结、推广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退休干部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表彰。第七条 各单位要关心、照顾好退休干部的生活,保证他们每月按规定领取退休费和有关补贴。
退休干部的体检、医疗、用车、住房及住宅电话,按邮电部1992年转发**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退休干部由于患重病或家庭特殊困难,原单位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第九条 对定居在农村、乡镇的退休干部,原单位要因地制宜地做好落实各项待遇的工作。第三章 发挥作用第十条 退休干部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退休后仍然是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根据他们的专业特长、兴趣爱好和身体情况,做好发挥作用的组织工作。第十一条 退休干部在经济领域里发挥作用,应当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规,提倡奉献精神,讲究职业道德,自觉地维护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从事专业技术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可在*规定的范围内取得合理报酬。第十三条 如工作需要,本人愿意,各单位可为组织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一定的条件,给予必要的支持。同时,要加强管理,经常进行检查和指导,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退休干部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章 文体活动第十四条 就地就近组织退休干部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第十五条 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为退休干部开辟适当的活动场所。各级老干部活动室要统筹安排退休干部的文体活动,充分发挥其多功能作用。第五章 经费第十六条 退休干部的管理活动经费,按邮电部1992年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地方*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地方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退休干部的管理活动经费,由管理退休干部的工作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不得平均发给个人。经费的80%为公用活动费,主要用于订阅集体报刊图书、召开座谈会、开展文体活动、参观、节日探望、慰问等开支;20%作为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退休干部特殊困难补助。当年用不完的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要为管理退休干部的工作部门拨出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处理工作中的某些特殊问题。其数额由各邮电管理局和部直属局级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六章 丧葬第十九条 退休干部逝世后,原单位要协助其家属,按照丧事从简的原则,妥善处理丧事。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第二十条 退休干部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退休干部逝世消息见《人民邮电》报的规格,按部人事司1994年文件的规定执行。见报手续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和部属局级单位,向人民邮电报社提供消息稿件。第七章 管理服务第二十二条 退休干部原则上与离休干部实行统一管理,由原单位负责。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建设。各级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与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切实做到工作有部门管,事情有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