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出租大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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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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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9 20:43
每个地方的车位租售价格都不一样,但你可以这样来测算,一般车位租价和售价的比例为1/360左右,比如售价18万的车位,租价一般在500元/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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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的小区中都有很多停车位,你会发现有很多不是业主的人将车停在自己的小区里,那么,小区的车位能对外出租吗?出租获取的收益归属所有呢?如果可以出租,谁能来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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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区车位能对外出租吗?
这里面,我们要注意区分几种情形:
第一,如果是利用小区的共有部位进行停车,那么这个车位是所有业主共有的,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谁也不能对外出租。
但是,实践中我们看有很多时候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确确实实将业主共有部位划成了车位,也对外进行了出租,如果这样,就需要咱们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决议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停止这种非法的侵权行为,所得的收益呢,扣除一定的管理成本后应该都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第二,如果说小区里本来就有规划的停车位,这里注意,是规划的车位,而且往往这种规划的停车位都是开发商所有的,有的开发商还有车位产权证。
那么,是不是开发商有车位的产权证就可以随意出租给别人呢?
这个也不是。根据2020年刚刚通过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那什么是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呢?
通俗地说,就是如果出售车位的,应当优先出售给小区的业主;如果出租车位的,应当先出租给小区的业主。如果出租或者出售以后,车位还有剩余呢?
按照法律规定,产权人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小区外的人。这里注意,只能是临时性的、按月出租。如果开发商任意妄为,房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并且按照违法车位的个数进行罚款。
第三,如果开发商利用地下人防工程进行停车管理,那么开发商首先应该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才可以,在具有使用证的情况下,停车管理所得的收益,一般都由开发商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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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停车位的收费谁来定价?
有很多小区,业主最开始停车的时候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或者缴纳的费用比较少,为什么呢?
因为那个时候房屋刚刚交付,业主入住人数并不多,整个小区的管理还没有完全到位,所以停车管理一直没有提到日程。
后来,随着小区的不断成熟、不断完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开始调整车位的收费价格,有的价格调整的还非常离谱。于是,业主对此产生了极大的不满,双方矛盾非常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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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个地下停车位的收费谁来定价呢?是不是有一定的*呢?
其实啊,地下车位有两种
一种是开发商在建设房子时候就已经规划的地下车位, 这个地下车位是开发商单独出资、单独规划建设的,此时开发商是产权人。
另一种是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 由于开发商往往是人放工程的使用人,所以一般都会利用人防工程用做停车位进行管理。既然开发商是产权人,或者是使用权人的身份,对于车位的出租价格有一定的决定权,由于我们是市场经济,*对于市场收费没有定价的权利,所以开发商所确定的价格自然没有一定的标准或者*。
虽然*没有定价或者是*价格的权利,但是*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职责,所以开发商即便调整车位的租赁价格,也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调整,这也是企业应该具有的社会职责。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9 22:01
随着买车的门槛越来越低,加上开车变得方便,因此私家车的数量也就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车位变得异常稀缺,小区的车位问题也经常困扰着许多业主。关于小区车位的产权问题,大家是否了解呢?
小区地面上车位
1、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
建筑区的范围内规划的车位是归开发商拥有,意思就是在小区的建筑规划设计时,就划为车位的,这种车位是有产权的,没有交易前十属于开发商的。这种有产权的车位,是可以购买后单独办理产权的,所以这类的车位一般也是贵的。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新增的车位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高人民*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权利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这类车位,往往由物业公司对外出租获取收入的,而无法买卖。
地下车位
1、人防工程的车位
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位,产权是不清晰的。主要因为人防工程不是公摊面积之内,一般是开发商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将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停车位。
《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这类车位的产权是谁投入谁拥有,并且管理和维护人防工程的费用是由开发商或者小区业主承担的,国家并不承担。
2、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
由于地下工程面积不计入建筑用地容积率。在这种情况下,地下工程面积就不分摊土地使用权的份额,也就没有办法单独取得权利。
但是,房管部门在核算时,对高度大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可以单独取得相关权利。我国《物权法》对此就由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因此,这部分地下车位可以作为单独的、具有产权的车位而具有合法性,可以购买使用。但是高度低于2.2米的,便无法办理产权,如果购买是存在较*律风险的。
关于车位的问题,业主们只要记住,有产权的车位能够买卖,也放心,肯定也是贵的;产权不清晰的,大多只能出租,一般由物业公司管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0 01:27
现在购买车位成了很多有车族购房头疼的一件事情,不仅仅是车位价格昂贵,很多时候是重金难求,因为小区面积有限,车位有限,这也造成了很多开发商不合理买卖,很多业主不清楚相关法律法规,在车位购买方面经常出现纠纷和困惑。下面总结五点注意事项,以供消费者在购买车位时作为参考:
一,看能否办理产权证。业内人士指出,衡量车位、车库可否销售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若购买的车位、车库不能办理产权证,则说明该车位或车库是不能销售的。
二,租赁车位有限期20年。租赁车位、车库最长有效期只有20年。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三,人防车库禁止买卖。根据现行的小区规划法规,小区共用场地、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和车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也是禁止买卖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权出售。
四,买车位不能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车位、车库的时候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解释,按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条件下,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除自住房以外的东西,当然就不能用于购买车库。
五,应将车位相关细则写进合同。
业内人士指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购房者最好将车位细则写进合同。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购房预售合同的时候,如果车位和房屋是一并购进的,购房者和开发商就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在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图。购房者如果是先买房再买车位的,则可与开发商另行签订合同,就上述详细事项都应有具体说明,并将合同另行备案。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0 03:35
我们说过,当商品a(麻布)通过不同种商品b(上衣)的使用价值表现自己的价值时,它就使商品b取得一种特殊的价值形式,即等价形式。商品麻布显示出它自身的价值,是通过上衣没有取得与自己的物体形式不同的价值形式而与它相等。这样,麻布表现出它自身具有价值,实际上是通过上衣能与它直接交换。因此,一个商品的等价形式就是它能与另一个商品直接交换的形式。
如果一种商品例如上衣成了另一种商品例如麻布的等价物,上衣因而获得了一种特殊的属性,即处于能够与麻布直接交换的形式,那末,这根本没有表明上衣与麻布交换的比例。既然麻布的价值量已定,这个比例就取决于上衣的价值量。不管是上衣表现为等价物,麻布表现为相对价值,还是相反,麻布表现为等价物,上衣表现为相对价值,上衣的价值量总是取决于生产它的必要劳动时间,因而和它的价值形式无关。但是一当上衣这种商品在价值表现中取得等价物的地位,它的价值量就不是作为价值量来表现了。在价值等式中,上衣的价值量不如说只是当作某物的一定的量。
例如,40码麻布“值”什么呢?2件上衣。因为上衣这种商品在这里起着等价物的作用,作为使用价值的上衣与麻布相对立时是充当价值体,所以,一定量的上衣也就足以表现麻布的一定的价值量。因此,两件上衣能够表现40码麻布的价值量,但是两件上衣决不能表现它们自己的价值量,即上衣的价值量。在价值等式中,等价物始终只具有某物即某种使用价值的单纯的量的形式,对这一事实的肤浅了解,使贝利同他的许多先驱者和后继者都误认70为价值表现只是一种量的关系。其实,商品的等价形式不包含价值的量的规定。先定性后定量,定量只是由于能够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