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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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9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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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2:1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宏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
(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六)研究*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需由*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第六条 *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公众参与;
(四)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报告。第二章 决策调研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第十一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法律、*依据;
(五)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第十二条 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第三章 咨询论证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业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咨询专家意见。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并形成书面意见。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参考。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相关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行政机关之间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处理。第四章 公众参与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进行公示,也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片、幻灯、影视等形式予以公示。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