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46条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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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1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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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2 16:2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时,根本就没有受约束的意图,即行为人故意使意思表示与其内心意志不符。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是什么?
1、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内心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的意思的意思表示。
2、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而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
3、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4、误传,指因意思表示传达人之错误而导致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5、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证实情况,是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6、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
7、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为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条件的意思表示。
二、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是:
(1)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已经构成犯罪;
(2)行为人达到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3)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没有排除犯罪的事由。
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
1.申请权。
这是指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其某种利益需求的权利
2.参与权。
行政相对人有依法享有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3.了解权。
行政相对人有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的权利,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保密的外,行政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
4.受保护权。
即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在受他人妨碍、侵害时,有请求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
5.收益权。
即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获得现实利益或可得利益的权利。
6.受平等对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