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 判决 是否具有对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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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1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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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03:17
排除妨碍的*判决不具有对世效力。
对世效力对应的是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而*的有关排除妨碍的民事判决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依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诉讼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具有约束力,这就是判决效力的相对性规则。
判决效力只及于当事人之间而不具有对世效力的原因主要是:
(1)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判决对象也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因此,判决结果只与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下所称第三人均从此意)无关。故判决效力仅就特定权利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存在。
(2)判决效力相对性是债权相对性规则的反映。在民事实体法上,权利被分为对世权(物权)和对*(债权)两大类。但是,当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后,权利人起诉通过*向对方行使的请求权已转变为债权请求权,他要求*确认的是(侵权)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无论物权还是债权引起的诉讼,判决所确认的都是债权关系。债权相对性规则决定了判决效力相对性,是判决效力相对性的实质基础。
(3)程序保障原则也要求判决效力只能发生在当事人之间。根据这一原则判决之作出必须以当事人参加诉讼、充分行使辩论权、尽量运用攻防方法及其他诉讼权利为前提。*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查明的。正是因为程序法赋予并保障当事人参加诉讼、充分举证及进行辩论等诉讼权利,才导致当事人有承受判决约束力的责任。任何人不受他并未参加的诉讼结果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