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3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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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4:48
一、小孩的 法定监护人 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 (一)父母;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担任 监护人 的顺序,是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组织等关系的远近而确定的。《民法通则》第16条中关于这种法定监护人可担任人员的排列顺序,应当视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只要前一顺序有人可作为监护人,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担任监护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 夫妻 离婚 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 监护权 。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由上我们可知,父母是未成年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即是夫妻离婚,除非有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监护权的行为的,父母依旧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不会因为离婚就取消监护资格的。但,通常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跟随拥有 抚养权 的一方走。即哪一方拥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则就相对的拥有了监护权,成为法定监护人。 二、确定未成年 子女监护权 考虑的因素 关于离婚时*确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基本情形,我国《 婚姻法 》尚无具体规定。我国《婚姻法》第29条仅以哺乳期为界原则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 抚养 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是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是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于把握的一个问题。除在特殊的离婚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显的不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时,才较容易确定离婚父母何方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外,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想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且双方情况大体相同适合行使监护权。在此情况下,*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总结出以下考虑标准: (一)支持原则: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尤其对年幼子女最好能亲自照顾),促其身心健康发展。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二)继续性原则: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来的教育、发展获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迄今为止大都与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三)在考虑上述两个原则时,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必须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龄及动机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意愿有强烈的影响时,*应对子女的意愿加以检验。 因为未成年人不能够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负责,所以也是需要监护人进行监管和保护未成年人。国家不仅会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相应职责,也是规定了如何确认监护人,未成年的监护人一般是由父母进行担任,同时也要对未成年人起到教育和引导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