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16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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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21:06
挪用资金罪 ,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 违反公司法 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1、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 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 有期徒刑三年 ,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 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缓刑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缓刑 : (1)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2)未全部退赃的; (3) 共同犯罪的主犯 ,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4)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