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10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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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8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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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17:35
第一条 为推动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综合水平,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运动是指由*组织,全社会参与的改善和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创造良好生活环境的活动。
爱国卫生包括市政卫生、环境卫生、农村卫生、环境保护、疾病的预防、除四害、健康教育等内容。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组织,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和方法。第四条 各级*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第五条 每年4月开展全市爱国卫生月活动。第六条 各级*及其派出机构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领导爱国卫生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规、规章和*,制定规划和措施;
(二)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三)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四)进行社会卫生监督、效果评价,制定各项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办法,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命名;
(五)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与合作;
(六)完成同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人应定期召开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并向同级*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第七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爱国卫生工作,处理爱国卫生工作日常事务。第八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部队等单位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设立爱国卫生领导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在本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九条 建设部门要把各类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和农村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污水、污物及其他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设施。第十条 市容与环境卫生部门应当及时做好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保持市容环境整洁。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监督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及危害。第十二条 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预防食物中毒、防止各种疾病的发生和流行。第十三条 劳动管理部门要加强文明生产的管理,促进各企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保护职工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第十四条 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应以人畜粪便管理及无害化处理、改善饮水条件、村庄环境卫生为重点。第十五条 文化、新闻、广播电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宣传,进行健康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托幼、少儿机构应当开展卫生保健常识教育。第十六条 城区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农村应当开展创建卫生村、镇活动。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应按所在区*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实行门前三包,负责清扫保洁。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厦门市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
每个公民应当遵守《厦门市“十不准”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乱倒废弃物。第十九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无证养犬。第二十一条 *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动物的活动,消灭病媒动物的孽生场所。除四害的管理办法按照《厦门市除四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制定卫生监督检查计划,每年定期进行综合性卫生检查。第二十三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设爱国卫生监督员。监督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指导爱国卫生工作并提供咨询;
(四)参加卫生检查评比、卫生效果评价和评比先进活动;
(五)执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办公室交付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