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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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7:40
摘要差异。(一)投资方涉及的税务处理1、*的处理(1)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必须缴纳*①相关税收*分析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经济利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基于以上税收*的规定,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作为销售缴纳*,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专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而且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②分析结论通过以上税收*分析,企业将国有土地投资入股视同有偿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应缴纳*。(2)将国有土地投资入股的*处理方法①将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处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基于以上税收*规定,企业将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到被投资企业名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23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发生的税费如何处理差异。(一)投资方涉及的税务处理1、*的处理(1)以国有土地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必须缴纳*①相关税收*分析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经济利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基于以上税收*的规定,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作为销售缴纳*,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专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据,而且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②分析结论通过以上税收*分析,企业将国有土地投资入股视同有偿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应缴纳*。(2)将国有土地投资入股的*处理方法①将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处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基于以上税收*规定,企业将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到被投资企业名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