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金可以领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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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8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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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4 22:45
24个月。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二、上海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
2.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上海哪些情形暂停失业保险领取
1.应征服兵役的;
2.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3.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
4.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5.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6.移居境外的;
7.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法律依据: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十一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