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26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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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7 18:28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和设区的市*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地方*规章)设定罚款处罚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方*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限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十万元。但是,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二十万元。第四条 设定罚款应当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在罚款限额内,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定地方*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同时废止。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17:30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和设区的市*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地方*规章)设定罚款处罚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方*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限额,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十万元。但是,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二十万元。第四条 设定罚款应当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在罚款限额内,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定地方*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