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26 12:01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6:49
按合同中拟定的要求。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还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由此可见,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销售额是施工企业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销售额是施工企业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可以按照“总分包差额“纳税,但按规定可以全额向发包方开具*。
总之,不论是否存在工程分包,也不论采用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法,施工企业均应该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发包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施工企业还应该开具*专用*。但不管开具哪一类*,*金额都不应该包括甲供设备、材料和动力的金额。
案例:施工企业(乙)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发包的某房建工程。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含税总价款为8000万元,其中工程中所用水泥、混凝土和钢材由甲方提供,甲供材料物资不含税价款为2000万元。乙方施工过程中累计发生成本5200万元,取得的*进项税额510万元。假设乙方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
分析:从*缴纳来看,由于甲供材料物资不属于乙方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应并入其建筑服务*计税依据。从会计核算来看,甲供材料物资也不应该作为乙方的存货、成本费用核算,乙方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中也不应包括这部分价值。同时,乙方以6000万元为金额向甲方开具*。
甲方采购水泥、混凝土和钢材后,根据取得*将这些存货作为“工程物资”来核算。将这些物资发送给施工方后,将其从“工程物资”科目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此部分价值连同乙方开具来的建筑服务*上的金额,共同形成甲方建设工程的成本。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6:4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文件将发包方自行采购的范围界定在“设备、材料、动力”之内,也就是说,发包方提供“设备、材料、动力”以外的物资,不属于甲供工程。同时,对于发包方所购买设备、材料、动力的金额和数量没有做出任何*。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开具*”从文*释看虽是由税务机关开具和履行,但合同文本中所约定的“开具*”含义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开具*,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该给付义务属承包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有义务开具*的当事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向其他民事主体开具*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接受*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否可以取得*将影响其民事权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与另一方取得*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人民*应当依法审理。
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6:49
按合同中拟定的要求。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还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由此可见,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销售额是施工企业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销售额是施工企业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可以按照“总分包差额“纳税,但按规定可以全额向发包方开具*。
总之,不论是否存在工程分包,也不论采用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法,施工企业均应该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发包方开具建筑服务*。发包方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施工企业还应该开具*专用*。但不管开具哪一类*,*金额都不应该包括甲供设备、材料和动力的金额。
案例:施工企业(乙)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发包的某房建工程。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含税总价款为8000万元,其中工程中所用水泥、混凝土和钢材由甲方提供,甲供材料物资不含税价款为2000万元。乙方施工过程中累计发生成本5200万元,取得的*进项税额510万元。假设乙方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
分析:从*缴纳来看,由于甲供材料物资不属于乙方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应并入其建筑服务*计税依据。从会计核算来看,甲供材料物资也不应该作为乙方的存货、成本费用核算,乙方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中也不应包括这部分价值。同时,乙方以6000万元为金额向甲方开具*。
甲方采购水泥、混凝土和钢材后,根据取得*将这些存货作为“工程物资”来核算。将这些物资发送给施工方后,将其从“工程物资”科目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此部分价值连同乙方开具来的建筑服务*上的金额,共同形成甲方建设工程的成本。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6:4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文件将发包方自行采购的范围界定在“设备、材料、动力”之内,也就是说,发包方提供“设备、材料、动力”以外的物资,不属于甲供工程。同时,对于发包方所购买设备、材料、动力的金额和数量没有做出任何*。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开具*”从文*释看虽是由税务机关开具和履行,但合同文本中所约定的“开具*”含义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开具*,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该给付义务属承包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有义务开具*的当事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向其他民事主体开具*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接受*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否可以取得*将影响其民事权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与另一方取得*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人民*应当依法审理。
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6:50
甲供材料等于工程款,所以要开具建安*给甲方。
施工方收到建设方预付的工程款时,并未发生*应税行为,可以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在*系统中选择612编码,向建设方开具税率栏“不征税”的*普通*,票面显示建筑服务预收款,不得开具*专用*。预收款的不征税*,本质上属于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税务总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V17.0中的分类编码:增加了612开头的“建筑服务预收款”不征税编码。
营改增后,根据甲供材料是否纳入合同结算价款,甲供材料处理分为差额法和总额法,税务处理也各不相同。
1、采用差额法
对于甲方,凭采购的甲供材料*直接进入甲方的开发成本,并可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乙方,甲供材料成本与乙方无关,不属于乙方的税基,不缴*。
2、采用总额法
对于甲方,采购材料时取得进项*,向乙方供应材料时视同销售甲供材料,向乙开具销项*;成本*为乙方开具的总额*。
对于乙方,甲供材属于乙方的税基,按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工程款总额*,若乙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凭甲方开具的甲供材料专用*抵扣进项税额,若乙方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包括甲供材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6:50
甲供材料等于工程款,所以要开具建安*给甲方。
施工方收到建设方预付的工程款时,并未发生*应税行为,可以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在*系统中选择612编码,向建设方开具税率栏“不征税”的*普通*,票面显示建筑服务预收款,不得开具*专用*。预收款的不征税*,本质上属于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税务总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V17.0中的分类编码:增加了612开头的“建筑服务预收款”不征税编码。
营改增后,根据甲供材料是否纳入合同结算价款,甲供材料处理分为差额法和总额法,税务处理也各不相同。
1、采用差额法
对于甲方,凭采购的甲供材料*直接进入甲方的开发成本,并可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乙方,甲供材料成本与乙方无关,不属于乙方的税基,不缴*。
2、采用总额法
对于甲方,采购材料时取得进项*,向乙方供应材料时视同销售甲供材料,向乙开具销项*;成本*为乙方开具的总额*。
对于乙方,甲供材属于乙方的税基,按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工程款总额*,若乙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凭甲方开具的甲供材料专用*抵扣进项税额,若乙方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包括甲供材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6:50
1、甲供材料就等于是你们的工程款,所以要开具建安*给甲方。举例下:你建工程需要材料,而材料款是甲方给你们的(一般有预付款→甲方给你预付款你要开建安*给他们:税务上说是要进行缴纳营业税),然后你把收到的钱付给供货商,供货商给你发货,如果合同规定有甲供材料,那么刚才的步骤就不用你们做了,你们直接收材料*入账就是了。为什么要甲供材料,很大原因是有回扣,当然也有其他的原因,比如材料质量等。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16:50
1、甲供材料就等于是你们的工程款,所以要开具建安*给甲方。举例下:你建工程需要材料,而材料款是甲方给你们的(一般有预付款→甲方给你预付款你要开建安*给他们:税务上说是要进行缴纳营业税),然后你把收到的钱付给供货商,供货商给你发货,如果合同规定有甲供材料,那么刚才的步骤就不用你们做了,你们直接收材料*入账就是了。为什么要甲供材料,很大原因是有回扣,当然也有其他的原因,比如材料质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