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交通事故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10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8 16:51
江西省发生交通事故以下情况构成四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导致外伤性癫痫(重度)、偏瘫(肌力3级以下)等;
2、头面部损伤导致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双眼盲目3级等;
3、颈部及*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呼吸困难(重度)等;
4、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2/3以上、肝衰竭中期等;
5、盆部及会*损伤导致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导致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等;
7、体表及其他损伤导致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放射性皮肤癌等;
8、其他情形。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4 四级
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外伤性癫痫(重度);
3)偏瘫(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3级以下);
5)*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4)双眼盲目3级;
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4.3 颈部及*损伤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2)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呼吸困难(重度)。
5.4.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2/3以上;
2)肝衰竭中期;
3)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肾功能重度下降;
5)双侧肾上腺缺失;
6)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 盆部及会*损伤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2)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
2)放射性皮肤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