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修订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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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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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22:05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启了个税领域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税制,并对税法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这些变化及其影响不仅涉及每一个纳税人,也关系到广大企业等市场主体。同时,我们期待着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出台,从而更加全面的了解新税法新税制下,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完整拼图。
此次个税税法修订涉及了全部主要条款,我们将修订内容总结如下:
(1)引入“183天”概念,作为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身份的重要判定标准;
(2)修订个人所得项目体系,推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即综合所得)综合征税,初步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3)优化税率结构,调整税率级距,为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劳动者,特别是中低收入劳动者,减税降负;
(4)初步建立综合性扣除机制,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针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和赡养老人等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
引入反避税规则,独立交易原则、受控(个人)外国企业规则和一般反避税条款纳入个税税法;
(5)变革个税征管制度,纳税人识别号“一人一号”、多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责任多元化,个税征管从法人管理走向自然人管理。
本次改革将工资薪金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劳动性所得合并,按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平问题。但我国的综合征税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无法完全做到公平,还有部分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未来随着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有望将更多类型的所得纳入到综合课征的范畴,从而实现进一步的公平。
新个税税法同时标志着个税综合扣除机制的初步建立。这一综合扣除机制由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四类扣除构成。除了一直处于热议中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是指强制性社会保险缴费和住房公积金缴款;其他扣除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税前扣除项目,比如税优型商业健康保险缴费、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等。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无疑将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而未来的路途还长。我们也将继续积极参与未来的个税改革,持续关注其发展,并及时带来我们的深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