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献血条例(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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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6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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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8 00:4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和规范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献血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以及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建立献血工作责任制,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规划,全额保障献血工作所需经费。
市*应当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协调跨区县(自治县)的采供血工作,定期研究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定期研究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献血工作计划,推动、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科技、交通、*、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文化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六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血站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第七条 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献血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和红十字会根据献血者的献血次数、献血志愿工作等情况,对在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对获得国家无偿献血表彰奖励的献血者给予特别激励,具体办法由市*另行制定。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制定献血工作年度宣传计划,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献血宣传。
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范围,指导学校开展献血宣传教育;
(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三)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定,支持户外献血公益广告工作;
(四)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科普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宣传工作。
乡(镇)*、*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宣传活动。第十条 血站应当按照献血工作年度计划实施献血宣传工作,对有关单位、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献血工作给予业务指导。
血站应当设立开放日,向社会公众宣传血液采集、制备、检测、存储、供应等基本知识。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宣传栏、宣传资料等途径宣传献血科学知识、献血者权利义务。
为保障公民临床用血的需要,医务人员应当告知患者无偿献血、免费用血的规定和医学知识,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或者患者家庭成员献血。第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