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0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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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9:11
法律分析:法人治理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的基础,自然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股东权与公司法*利的相互独立与制衡;公司法人治理自然地体现为公司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之间的分权与制衡。所谓分权,是指以出资人所有权在公司中转换为股权和公司法*利为基础,将古典企业内集中于出资人的权利划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由相应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行使。(一)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权人的相互制衡;(二)经营管理权者内部的利益制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