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05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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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9:41
法律分析:会议纪要要想作为一项证据使用,就要按照证据的标准和相关要求固定、制作、签认。 制作一份会议纪要要坚持“四不”原则,即:制作会议纪要不能只签到会议,而不签会议纪要本身;不能仅由发包人一方或监理单位制作;不能只有一份原件,当事人应以原件复印留存;不能有非负责人签字。 1、制作会议纪要既签到会议,也要签纪要本身。 按我国民法的原理,对意思表示采用的是明示的原则,除了法律直接规定的默示视为认可的情形之外,其余情形下,所有的默示情形均不能推定为认可,而我国法律中对会议纪要的默示情形并未规定,所以会议纪要对未签认的单位不直接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