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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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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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3 00:1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维护*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其警务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职业保障和管理监督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工作的非人民*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岗位职责,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队伍建设规划,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服装、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辅警的招聘、管理和使用。
上级*机关应当指导监督下级*机关辅警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履行下列相关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辅警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辅警的招聘、薪酬确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辅警的烈士评定审核审查及烈属抚恤工作;
(四)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与辅警管理服务工作相关的其他部门,依其职责做好相应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 招聘第七条 辅警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第八条 自治区*机关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全区辅警额度,报自治区*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出辅警招聘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报同级*批准后,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 参加辅警招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年满18周岁;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和资格技能条件;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六)*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应聘人员具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优先聘用情形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违纪违规被*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参加辅警招聘的人员,按照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被决定聘用后,*机关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第十三条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行为后果由所在*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服务、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岗位工作。
勤务辅警在人民*的指挥下,可以协助从事执法岗位的相关工作。
辅警的岗位职责,由自治区*机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机关管理,听从人民*指挥;
(二)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三)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四)忠于职守,文明履职、规范执勤;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职业保障第十七条 自治区*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全区辅警薪酬标准,报自治区*批准后实施。
辅警薪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