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07 21:2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1 11:17
在这方面的规定是只能在合同指定的区域进行销售。有些模糊,因为没有区分中心市场流向二级市场的货算不算冲货。造成一线人员在与二级市场的经销商沟通起来比较麻烦。结果业务单兵作战能力决定经销商的接受度,新入职的同事不能以合同为参考很好的要求客户。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各地游戏规则不同。有些省份中心城市的货源被禁止销往二*市场(如湖北武汉的货被*在武汉地区销售),而大部分区域的中心市场批市还是起到大流通大补充的作用。二是区域发展的阶梯性差异,如华东部分办事处已经没有分销商了,彻底直供了(如苏南办事处),不存在界定这个冲货的问题。三是大家对于批市辐射能力的默认,不太追究和理会。这三个原因造成合同中对于冲货的定义很难界定的太详细。
所以公司实质上对于中心城市(或称上游市场)这种冲货的定义分为两种,区域型和价格形。二*市场直供开展的比较好的一般适用区域型的界定方式,即武汉的货出了武汉地区就可以罚钱了。简单清晰,好操作。三北地区属于价格型,即在10%的加价率前提下可以发往二*市场,这种做法的缺点在于价格不好确定,取证难。但是由于切断中心城市这个上游的货源,二*市场的大部分经销商不能“接住”这些销量、这些客户,会形成销售额的大幅损失。所以现阶段只能先使用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