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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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3:41
因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二条,就是规定养殖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统观这个部分中的内容,只有第三十七条有用明确的语言阐述,涉及关闭关停的内容。条例中关于养殖场关停关闭是怎么说的呢,第三十七条:在禁止建设养殖小区的范围之内进行了养殖场建设,县级*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首先要责令停止这个违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拒不停止的,处2万到10万罚款并报县级以上*拆除或关闭。 看一看出,这是一个法律的递进过程,首先第一步是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如果你拒不停止,那么才能报县级以上*来进行拆除,也就是说这个不是一脉相承的或者说不是一下子就可以进行拆除。
那么吴少博律师讲的只有一种情况可以直接拆除,是哪一种情况呢?就是这些内容的下半部分,是这么讲的: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可以责令你停止违法建设,处10万到50万元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责令拆除关闭。
我们可以看一看条例当中第三十七条的这个规定,只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建设了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的,才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到50万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拆除和关闭,也就是说从直接上讲只有这么一种情况。
总结起来说,本条例第十一条当中规定了三个区,你的养殖场只有在这三个区之内才能被划到禁养区范围之内,这三个区是怎么明确规定的,第一,科研区,或者说居民生活区;第二,自然风景保护区或者保护区的缓冲区;第三,饮用水源地。这三个区是禁止有养殖场存在的,那么落实到第三十七条,只讲到了直接拆除的就是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这是一个加强的条款。必须好像要报经有批准权的*进行拆除,只有这种情况是直接可以拆除,其他都是不允许直接拆除的。三十七条的上半部分也只是说明了在禁养区范围之内进行了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建设,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拒不改正的,这个时候才能罚你3到10万元,并报经县级*拆除或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