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6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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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8:36
一, 劳动争议 界定演变 1993年《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在第2条 劳动争议为企业与职工之间:"(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 辞职 、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 工资 、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 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四)法律、 法规 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82条对《条例》第2条作了补充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 ,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均应受理。 2001年《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 劳动关系 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 退休 后,与尚未参加 社会保险 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 养老金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 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二,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 诉讼 。 三,普通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程序 1. 时效规定 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 申诉 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2. 仲裁 管辖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有 管辖权 的仲裁委员会申诉,即劳动争议发生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发生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3. 仲裁期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4. 不服处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起诉。 综上所述,近年来,劳动争议这一概念的界定逐步得以完善;劳动争议发生后,一般而言,可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也可直接申请仲裁,仲裁不成,也可以向*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