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员工窃密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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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6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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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2 07:26
4月12日上午,与华为员工有关的一件案子近日被媒体曝光。案件案号为(2021)粤03刑终1657号,题为《易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华为员工易某调离岗位后未清理ERP登陆信息,利用bug越权访问,将获得数据透露给第三方获利。最终被判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向易某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 23437.6 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简介:
2010年12月,易某从华为公司线缆物控部调任后,未按华为公司的要求将ERP账户线缆类编码物料价格的查询权限清理,至2017年底,易某违反规定多次通过越权查询、借用同事账号登录的方式在ERP系统内获取线缆物料的价格信息。2017年以后,易某发现ERP系统中的POL采购小程序存在漏洞,能通过特定操作绕过权限控制查看系统数据,便以此方式获取线缆物料的价格信息。
易某将非法获取的价格数据以发短信、打电话、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深圳市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从而帮助金信诺公司在华为公司的招标项目中提高中标率。
在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多次通过公司邮箱将华为多个供应商共1183个(剔除重复部分共918个)线缆类编码物料的采购价格发送给金信诺公司。其在2012年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收受金信诺公司购物卡共计7000元、篮球鞋5双(价值共计人民币16437.6元)。
从法律方面来讲:员工盗窃公司商业秘密,一般情况下会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刑,要依据侵犯行为造成的损失而定,如果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发后,华为公司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易某侵害华为公司的行为予以谅解。一审后,易某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为免于刑事处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唉,纵观整个案件令人唏嘘啊。为了这点蝇头小利沦为商业间谍自毁前程,真是得不偿失,能进华为也算精英了,有了案底基本算是前途尽毁了。。。
其实,偷牛的都是从偷针开始的,一个人如果没有自律,占便宜占惯了,总是小偷小摸,走到哪里都要“顺手牵羊”,也许有一天就会把自己送进监狱中,接受法律的惩罚。
这世上所有的东西,都是有主的,不是个人的就是集体的,如果不是你的东西,就要“不予取”,没有经过别人的同意,你占有了就是“偷”,就是不道德,你即使占了便宜,也会于人格有亏,不会有好的信誉名声,而你的口碑信誉这些才是一个人无形的财富,才会让你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