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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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27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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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01:3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中国*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民委员会为主导,村民为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村级治理体系。第五条 乡、镇*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侵占或者违规处置村、村民小组集体财产。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开展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更名,由乡、镇*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区*批准后实施。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撤销、范围调整、更名,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审核同意后实施,其中涉及村民委员会范围调整的,适用前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销或者范围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行对村、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并制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当符合市、区有关规定,并经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分别讨论通过,报乡、镇*审核同意后实施。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做好本村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等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可以将本组织的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村民委员会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分账管理。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按照《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综合治理、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文化体育、老年人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建立健全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教育和督促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调解矛盾纠纷;
(四)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动员和组织村民、驻村企业事业单位、非本村户籍居民等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五)教育引导村民、非本村户籍居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六)做好本村财务管理工作,建立预算、决算制度,实现收支平衡;
(七)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有关工作;
(八)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履行的其他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时,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所在地*的决定和要求,组织、动员村民,开展自救和互救,配合*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应当建立行政事务委托村民委员会的准入、退出制度,编制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行政事务清单。第十一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或者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本组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小组组长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理由。罢免村民小组组长,应当有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投票,并应当经投票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通过。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小组组长有权提出申辩。
推选、选举或者罢免村民小组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