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1-2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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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1:03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 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行为确实是可以存在的,但是前提是必须要符合法律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比如说我们国家对于三期时间的 女职工 就有着特殊的规定,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三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三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劳动合同期限 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 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 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 产假 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 结婚 、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 工资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解除劳动 合同的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 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属无效行为。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则属有效行为:(一)在 试用期 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