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学生户口迁移毕业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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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1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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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1 12:28
没有找到稳定的工作,户口会被迁回原籍。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
(1)新生入学迁入:派出所根据《户口迁移证》、分局签发的《户口准增证》办理入户。
(2)新生入学迁出:凭准考证、录取通知*。
(3)毕业返原籍迁入:验核《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分局签发的《户口准增证》办理。
(4)毕业返原籍迁出:根据毕业分配去向办理迁移手续,未分配的毕业生应迁回原迁出地派出所落户,对因户口性质变化无法落户的,可先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
(5)改派的,凭《户口迁移证》和《毕业生迁移户口关系介绍信》、《改派报到证》、分局签发的《准增证》办理。
(6)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凭《户口迁移证》和分局签发的《准增证》及转学、退学证明、处理决定办理。
法律依据:
《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学校的,应将其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
毕业生凭设区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到就业所在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原家庭所在地,要求将户口迁往就业所在地的,*机关应凭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材料予以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第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以下称待就业毕业生),其户口在学校的,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毕业生应自学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之日起半年内将其户口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设区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注"待就业"字样的《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省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福建生源的毕业生,短期内无法落实单位的,其户口应迁回生源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地落户,待落实单位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 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本省落实就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超过3年,在本省落实就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就业地县市*机关办理户口准迁后,再办理户口迁出和迁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 自愿到我省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户口在学校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原户口所在地、家庭所在地、就业地设区市的城区。
其户口不在学校的,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或将户口迁往家庭所在地或就业地设区市的城区。
上述毕业生因再次择业到其他地区工作,本人申请户口迁入的,接收单位所在地*机关应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上述毕业生凭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被人才派遣单位派遣就业的,其户口可落在人才派遣单位的集体户内。但人才派遣单位需符合下列条件:
1、人才派遣单位经省、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经省、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同意从事毕业生就业手续代理业务;
2、人才派遣单位所在地属于市辖区行政区域范围;
3、人才派遣单位必须是属于省、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或行业系统所属的机构;
4、人才派遣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营业执照;
5、人才派遣单位配备专职协管人员负责集体户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与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才派遣单位形成派遣权利和义务关系后,凭相应*人事部门签注意见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和与人才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人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有注明人数的《派遣协议书》等材料,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省属和*在闽单位,或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后重新派遣的,若《户口迁移证》上的户口迁入地址与实际就业单位地址不符,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予以办理落户,并核验《就业报到证》有*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的签章。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户口应按下列顺序办理落户:(一)在就业地有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所或有直系亲属可投靠的;(二)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三)在就业地依法租用*房管部门廉租房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固定住房的;(四)在就业地有亲友投靠的;(五)在就业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中介机构有设立集体户的。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不论是否落实就业单位,均应及时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应届毕业生所持有《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原则上回户口迁出地派出所重新核发户口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