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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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8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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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4 17:0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第四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第五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第六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第七条 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
*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第二章 移 民 安 置第九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水利*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湖北省、重庆市*,负责编制《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报*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
湖北省、重庆市*应当按照《规划大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市、县、区*编制并批准有关市、县、区的移民安置规划,并分别汇总编制本省、直辖市的移民安置规划,报*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
*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第十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三峡工程建设用地按照批准的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用地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省级以上*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第十二条 因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迁建,土地被全部征收并安置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同意,由有关县、区*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地的有关地方*应当合理调整土地,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安置移民。第十四条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移民首先在本县、区安置;本县、区安置不了的,由湖北省、重庆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湖北省、重庆市安置不了的,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第十五条 农村移民需要安置到本县、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区*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第十六条 移民在本县、区安置不了,需要在湖北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市、县、区*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移民需要在湖北省、重庆市以外的地区安置的,分别由湖北省、重庆市*与安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