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其他营业外支出,请核实是否属于资产损申报范围,是否属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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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8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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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30 14: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是目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主要法规依据。
两个法规侧重点不同
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了资产损失类型、税前扣除的条件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则细化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及各项程序,特别强调了申报扣除时提供的证据资料,上述两个法规对企业汇算清缴申报扣除资产损失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目前的法规将资产损失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及其他资产损失,并具体规定了不同损失类型提交的证据资料。
重点事项
1.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申报后税前扣除,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时分为清单申报及专项申报两种形式。正常销售、转让非货币资产;存货的正常损耗;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等产生的损失采用清单申报。清单申报范围以外的损失采用专项申报。
2015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需要填报2014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的《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提供的证据资料是能够证明企业损失实际发生的客观证明适用于清单申报及专项申报的所有损失类型,证据范围即包括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也包括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企业应提供自资产取得→资产价值变动过程→资产损失形成结果的一个完整证据链条以充分说明损失发生的情况。
3.不同类型的资产损失分别核算在不同的会计科目,大体归纳为货币性资产损失及非货币损失多反映在“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科目;债权或股权投资损失多反映在“投资收益” 科目。
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时,应根据损失类型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科目。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纳税申报时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资产损失”等栏次做纳税调增;对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由于已进行账务处理,纳税时不需要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