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优先股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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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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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17 01:47
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介绍,优先股与普通股是对“股东承担之风险和享有之权益的大小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优先股具体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据道可特律师介绍,优先股既具有股票的性质,又同时具有合同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证券。首家完成优先股发行的挂牌公司是中视文化,于 2016年3月23日获得股转系统批复。
道可特律师认为,选择优先股融资将使挂牌公司和投资者双赢。对于挂牌公司来说,由于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发行优先股能达到控制权不被稀释的目的,有利于其创始人和核心管理层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及决策经营,同时还能帮助企业顺利融到资,可谓一举两得。对投资者来说,持有优先股能获得稳定的收益,并且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时候优于普通股股东得到偿还,投资风险相对较小。
优先股的特点决定了以下四类公司适合发行优先股融资:一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二是资金需求量较大、现金流稳定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低成本的长期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三是创业期、成长初期的公司,股票估值较低,通过发行优先股,可在不稀释控制权的情况下融资;四是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作为收购资产或换股的支付工具。
如果选择优先股融资,道可特律师提醒挂牌企业有以下三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发行条件。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基本条件是:①合法规范经营;②公司治理机制健全;③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还对优先股发行规定了一些具体要求包括:①不存在该试点办法禁止发行优先股的情形;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等各项条款应当相同;③不得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④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⑤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⑥优先股面值为100元。
二是发行对象。发行人数上,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优先股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与发行普通股存在以下差异:①发行人的董事、高管及其配偶可以认购本公司发行的普通股,但不能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②公司普通股东、核心员工不符合500万以上证券资产标准的,可以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普通股,但不能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认购优先股。
三是信息披露。发行优先股的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应当设专章披露优先股的相关情况;在日常信息披露中,涉及优先股付息、回售/赎回、转换、表决权恢复等特殊事项,应当发布专门的临时公告。
对于新三板优先股的未来,道可特律师预计,优先股作为股债混合工具,其风险收益特征介于债权和普通股权之间,而且设计灵活,给融资主体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将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优先股市场机会,促进交易活跃度。并且,鉴于优先股自身特点,将来有望吸引未上市城商行、农商行、保险公司,以及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大型非上市企业到新三板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