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钉钉打卡遭开除索赔近 60 万,*判决公司支付员工 4 万元,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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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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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1:52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员工无故的不遵守公司的制度,这个本身就违反了公司的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他是有错误在先的。他被开除,所以是因为他犯了错误而被开除的。*判决公司支付员工4万元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对他进行适当的赔偿的。这个也是合情合法的。如果每个员工都不遵守公司制度的话那么公司就会乱了那么公司就无从谈起盈利。因为公司要对整个员工负责,不是对某个员工负责,所以公司必须有制度大家遵守才可以否则的话。那么公司就有权利开除不遵守制度的员工,所以*判决赔偿4万元也是合情合法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1:53
合情合理!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制定《员工手册》《销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应属有效。
二、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公司实施了召开职代会、培训告知员工,设置一周的试运行期、每日进行打卡提醒等行为,系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实施用工管理之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三、公司多次提醒,任某自始至终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原告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四、任某称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机设备、侵犯隐私,且双方此前长达七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进行考勤等抗辩意见,但是钉钉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任某打卡不属对员工隐私侵犯,任某的理由不符合常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1:53
为了职员出勤,各地区公司都是不同的,但不管怎么样,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是约束公司所有人,只是一种约束行为,杜绝偷漏之人,人上一百,种种色色。但,不管公司的制度如何严厉,只要自己自律,那么制度它就是一种废约条款,对你起不到任何作用,所以,既然选择公司上班,就应该遵守公司的工作制度。
虽然公司多次发邮件提醒,但是,辞退员工也要给员工三个月的工作补偿,所以*判决公司支付员工4万元是合理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1:54
公司多次提醒,该员工自始至终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该员工辩称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机设备、侵犯隐私,且双方此前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进行考勤等抗辩意见,我们认为,钉钉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该员工打卡不属对员工隐私侵犯,该员工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
综上,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
员工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并未实行全员钉钉打卡,公司未提供全员的钉钉打卡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我们认为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该员工始终拒绝打卡,属不服从管理的情形
,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该员工在公司通知其以钉钉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后,提出异议,并在收到多次通知后始终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
该员工所提他人无需钉钉打卡,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属于区别对待,未提供依据,亦缺乏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该员工不仅未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质地提供销售报表,公司在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该员工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依据。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1:54
我认同仲裁委裁决,以及一二审*均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判决。
一、回顾一下案情
2019年7月19日,合科公司组织任某某培训学习《销售人员打卡规范》。该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使用钉钉考勤打卡。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当日,合科公司以邮件通知任某某,“2019年7月22日至7月26日为钉钉软件打卡试行阶段,自7月27日起为正式阶段,如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以及《销售人员打卡规范》执行钉钉软件打卡的将按缺勤处理。”
7月22至26日期间,合科公司因任某某没有进行钉钉打卡考勤,每天均通过邮件提醒任某某需要打卡。
7月30日,合科公司下发考勤打卡试运行期间的通报,通报指出“销售部门员工严格按照公司钉钉软件规定,每天按时打卡,对于不能打卡的事由均能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后说明。任某某在一周的试运行期间一直未有钉钉考勤打卡记录。考虑到员工需要时间来熟悉并适应,故试运行期间未按照规定打卡的人员不做缺勤/旷工处理。自2019年7月27日起,公司将执行考勤打卡规定,未按规定打卡的,将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予以执行。”
2019年7月29日至8月7日期间,任某某仍未进行钉钉打卡,合科公司每天邮件提醒任某某,并告知任某某员工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2019年8月8日,合科公司向任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9年8月19日,任某某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合科公司支付1、2019年提成25000元;2、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2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6758.60元;3、2019年剩余报销款2078.82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620元;5、2012年至2019年37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96903元。上述补薪、赔偿合计59.5万元。
11月1日,仲裁委裁决:1、合科公司支付任某某2019年提成25000元;2、合科公司支付任某某2018年至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6240.88元;3、对任某某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
能清楚的看到仲裁委裁决中,并未支持任某某双倍工资差额,剩余报销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主张。明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