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自首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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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9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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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09:44
一、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所谓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典第67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二、特别自首的构成要件。
1、 特别自首的主体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正在服刑的罪犯主要是指已经宣判正在执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及依法被宣告缓刑、依法予以减刑、假释,但是尚处于考验期或执行余刑的罪犯。
2、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核心要件。对此要件,应作如下理解:所供述的罪行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即司法机关还不了解的犯罪事实。《解释》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特别自首情况下要求供述的罪行应当限于不同种类的罪行。
特别自首情况下要求供述的罪行应当限于不同种类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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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应该是同一性质的犯罪,按照刑法特殊法和一般法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属于特殊法,诈骗罪属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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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09:44
不成立,可算是检举立功,也可酌情减刑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9:45
必须是又供述了*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性质的犯罪事实,才能成立特别自首。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9:46
应认定存在自首情节。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9:46
成立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