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1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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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4 10:23
需要。
按国家税务总局《*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专用章。
为加强*征收管理,规范*专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专用*使用规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专用*;
2、私自印制专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
4、借用他人专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和IC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使用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4 10:24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