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警包屁犯罪闲凝人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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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4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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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2 12:50
首先,根据《人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职业纪律)人民*不得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
(一)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二)参加非法组织,参加非法集会、*、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三)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
(六)刑讯*供或者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
(七)非法剥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身、物品、场所;
(八)敲诈勒索,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九)违法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办理证照或者收取费用;
(十)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一)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二)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三)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规定,(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人民*有本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关于对*的监督是有法律规定的,根据《人民*法》第九十四条 (上级监督)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措施或者决定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变更或者责令下级机关撤销、变更;发现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九十五条 (外部监督)人民*执行职务,依法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的监督。
对人民*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九十六条 (督察制度和投诉委员会)*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机关及其人民*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
*机关设立投诉委员会,受理核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依法维护投诉人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七条 (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人民*有本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