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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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3 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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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9 11:5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拉萨老城区保护,继承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城区是指拉萨市市区林廓东路以西、江苏路以北、朵森格路以东、林廓北路以南,总面积1.33平方公里。第三条 老城区区域内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及进入老城区内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老城区保护应当遵循传承历史、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利用、保持传统特色的原则。第五条 拉萨市*应当加强对老城区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老城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拉萨市*设立老城区保护机构,老城区保护机构为拉萨市*派出机构,负责老城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拉萨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文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民族、宗教、城市管理、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和城关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城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第七条 拉萨市*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老城区的保护。第八条 拉萨市*应当对保护老城区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损害老城区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保 护第十条 拉萨市*负责组织编制《拉萨市老城区保护规划》,经自治区*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一条 拉萨老城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保护缓冲区。
核心保护区为围绕八廓街为主体形成的历史文化中心区,建(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10米;大昭寺广场周边建(构)筑物高度应当与核心保护区保持一致。
老城区其他区域为保护缓冲区,建(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12米。第十二条 老城区核心保护区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构)筑物;进*屋、设施整修和功能配置调整时,外观应当保持原状。
老城区保护缓冲区内改建、新建的建(构)筑物,其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部位的风貌相一致。
对不符合老城区总体风貌的现有建(构)筑物逐步拆除、改建,具体方案由老城区保护机构提出,按照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老城区内的历史街巷应当保持原有的视线道廊、空间尺度及历史原貌。第十四条 未经老城区保护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修缮、改造老城区内的建(构)筑物。
老城区内传统建(构)筑物、古建大院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
对影响老城区市政市容和行人安全的危旧传统建(构)筑物及危险建(构)筑物,老城区保护机构应当组织鉴定,确需整修的由所有权人予以整修。
所有权人在维护、修缮、整修过程中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尚未申报或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一定文化、历史、纪念意义的古建大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老城区保护范围内的古建大院及传统建(构)筑物被确定为文物的,拉萨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设立保护标志。第三章 管 理第十六条 老城区核心保护区内,除执行公务的*、消防车辆以及救护、环卫、殡葬等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未经老城区保护机构批准不得进入;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当推行,并停放在指定地点。第十七条 老城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安装遮光篷、遮雨篷、阳光棚。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传统建(构)筑物的保护标志。第十九条 通讯、电力、有线电视、供暖、给排水、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在老城区挖掘道路的,应当向老城区保护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修复方案,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 在老城区内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所有排烟装置应当采取消烟除尘措施。第二十一条 老城区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垃圾网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袋装化,实行定时定点清理。第二十二条 老城区内不得有下列影响老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人身安全的行为:
(一)随意丢弃垃圾;
(二)随地吐痰、便溺;
(三)乱倒、乱排污水;
(四)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设置宣传促销摊点,发放促销传单;
(六)使用高音喇叭及其他噪音扰民行为;
(七)损害市政公共设施及绿地、道路等;
(八)占道经营、堆物作业等;
(九)户外放养宠物或者畜禽;
(十)燃放、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十一)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