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例生活与学习中“把易于弥散的意志贯注在一件事情上”的人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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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2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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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4 14:53
尊敬的新闻记者:
我是生长在农村家庭的一个普通女孩,家里因为山的原因打了将近四年之久的官司,至今没有头绪,整天看着爸爸为了这件事而发愁,作为他的女儿看在眼里实在于心不忍,总想为爸爸分担点什么,于是,我想到了新闻媒体,请求新闻媒体给予帮助,下面我把实际情况给各界媒体介绍一下:
爸爸从小就住在永安堡乡栗木沟村,和爷爷一起生活,1985年4月9日,绥中县*为他们颁发了《林木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不受侵犯”的规定,对自留山(河滩),房前屋后和指定的地点种植的树木,实行“地权归公,林权归己,长期使用,允许继承”的*。凡本照所列树林,确定为夏德学长期所有,并允许继承,特发此照。
2000年11月份,他们村实施扶贫搬迁,但他们一直在本村居住,没有享受国家待遇,也没有交出林木执照,所有享受国家待遇的村民的林木执照全部收回,在2001年10月15日,乡*将所有收回的山林及土地承包给毕建亚管理,2005年6月8日,毕建亚又将其转包给曹成辉,曹成辉与承包期间,并且没有砍伐证的情况下砍伐了我家的林木,爸爸上前制止,曹成辉却拿出了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这时爸爸才知道乡*为了自己的意义私自把爸爸家的山林及土地卖给毕建亚,毕建亚又转包给曹成辉,并且上面有公证处的公证,爸爸一气之下,把乡*与县*告上了法庭,请求要回山权并且赔偿砍伐林木照成的损失。
第一次:民事官司,*认为原被告之间争执的山林,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不清,驳回了诉讼请求。
第二次:行政官司,在葫芦市连山区*开庭,县*要求撤诉并做出行政复议。
第三次:我们不服并且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再次被撤销,做出行政复议。
第四次:再次起诉到葫芦岛市人民中级*,他认定龙岗区*的判定:撤销被告绥中县*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的绥府复决字【2008】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乡*不服,县*维持,现在仍没有得到结论。
上面就是一些具体的情况,在此,我希望各界的新闻媒体给予帮助,并且能给我家一个公道,为我家排忧解难,在这里,我先表示感谢!
此致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