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静升古镇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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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4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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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11 10:3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静升古镇(以下简称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古镇保护范围根据依法批准的静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西至团结西路,东、南至永吉大道,北至静升村北和集广村北,规划总面积490.93公顷,按照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与风貌协调区进行分区保护。
核心保护范围包括里仁巷保护区、王家大院保护区、朝阳堡保护区、拱极堡保护区、和义堡保护区、龙王庙保护区、后土庙保护区、文笔塔保护区、文昌宫保护区、三官庙保护区、何氏宗祠保护区、集广戏台保护区,面积共计41.63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包括静升与集广两个区域。静升建设控制地带东至和义堡东部规划路、西至中举沟西侧民居、南至文昌南一巷、北至朝阳堡北侧167米处;集广建设控制地带东至集广戏台东侧153米村庄道路处、西至何氏宗祠西侧71米处、南至东街延伸段南侧50米处、北至东街延伸段北侧163米处,面积共计169.16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外围的风貌协调区,面积共计280.14公顷。第三条 古镇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古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维护古镇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第五条 晋中市*(以下简称市*)加强对古镇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灵石县*(以下简称县*)负责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古镇保护和管理议事协调机制,落实古镇保护责任;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条例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
静升镇*(以下简称镇*)负责古镇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古镇保护范围内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古镇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县*应当将古镇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第七条 每年8月18日为古镇保护宣传日。第八条 市、县、镇*对在古镇保护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县*应当依法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报省*审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文物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十条 古镇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损害古镇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坏古镇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十一条 古镇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历史建筑,保持历史建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古镇保护范围内与保护规划不一致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治理。第十二条 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历史建筑的修缮和维护,应当优先使用原历史建筑构件、传统材料和工艺,不改变建筑原有的形式、格局和风貌,不得进行没有依据的复原复建。第十三条 县*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对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进行清查、登记。
鼓励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按照保护规划修缮历史建筑、治理不协调建筑,县、镇*应当无偿提供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指导,并给予合理补贴。
历史建筑有损毁、灭失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和维护能力的,县、镇*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合理保护。第十四条 为保护历史建筑,县*可以对古镇保护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历史建筑,在所有权人自愿的前提下,经过充分协商,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置换的方式依法收购。第十五条 县*应当按照保护规划,控制静升古镇的人口数量,改善古镇的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
(一)健全古镇地下管网,建设通信、给排水、电力、消防、防洪、供气、供热、有线电视和污水处理等设施;
(二)配套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配套建设公共绿地、庭院绿化,改善古镇居住环境,恢复古镇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