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消防法规的法律责任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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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0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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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7:38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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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07:39
一、刑事处罚
(一)失火罪
1.失火罪的概念
失火罪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失火罪的主要特征
(1)客观方面,必须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仅有失火行为而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损失轻微,就不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前一种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一种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3.失火罪的刑罚
对于失火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对失火罪的处刑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
1.概念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构成本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严重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则是明知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消防管理法规”包括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发生火灾,造*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消防业内人士推荐使用ifire消防宝等信息化软件可有效提升消防维保的真实性和服务质量。
3.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处刑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相关犯罪及刑罚
除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外,《刑法》中规定的应受刑事处罚的几种犯罪也与消防管理有关:
1.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用放火的手段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3.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4.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妨碍公务罪
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故意阻碍*机关、*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此罪。
7.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给予的惩戒和制裁。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合法,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来实施。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法行为。
第三,被处罚者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第四,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之内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无明文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