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11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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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2:41
顾客有权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
因为乙是付费享受汉堡,故乙有权对汉堡的质量品质等的一个标准,牛肉几乎是生的,只要再菜单中没有明确告知该汉堡内的肉是什么生熟标准,则视为乙有权决定生熟标准。
因为餐馆未能提供相应服务,乙再要求后仍然无法履行,乙有权拒绝该商品,当然有权拒绝退货。
而至于厨师,第一,厨师名声和法律没有任何关系。第二,厨师的“营养美食的烹饪”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按照商法和消费者权益保*之规定,厨师拒绝为乙服务,乙有权拒绝不是自己所需要的商品。
故厨师即使起诉乙也会被*驳回(包括要求乙支付餐费,还有主张名誉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
不建议起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2:42
可以明确的是餐馆应该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厨师与乙之间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不能提起诉讼。
个人见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2:42
商品名称容易引人误解,有争议的情况下应该做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
不建议起诉并且应当在菜单后注明肉的熟度,以免重蹈覆辙。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