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3:32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0 16:39
*机关没有权利从重惩处刑事犯罪分子,它是行政机构而不是司法审判机构,不能越权。就算是司法审判机关也只能依法审判。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0 16:40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2、累犯。3、武装掩护走私的。4、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货币的。5、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6、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结的。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返诬告*的。9、司法工作人员犯刑讯*供罪或者暴力取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10、冒充人民*招摇撞骗的。1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1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罪背叛过刑,又犯刑法分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附我国现行刑法即第七次修正刑法第六章第七节之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13、旅游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14、挪用用于救灾、抢先、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15、索贿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0 16:40
这不是*一家的事,从从重方向来说,公检法三家都有责任和义务,这个“快”字没有标准,也是我一直以来不提倡的,“快”的程度很难掌握,“快”得不好就会有漏罪或证据不充分或退查,反而影响进度。从重从从快是我认为仅是*语言,不能用在法律的实施上。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0 16:41
没钱的从重,有钱的放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0 16:42
这要看什么事件,受媒体关注的要好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