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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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4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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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4 20:1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专利促进与保护活动包括: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其相关的活动。第三条 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开展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经费,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工作的*和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科技、商务、农业、林业、教育、海关、*、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加强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第七条 省*设立云南省专利奖,州(市)、县(市、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利奖,对在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八条 省、州(市)*应当设立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市、区)*可以设立专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安排专利事业发展专项经费。专项资金、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专项资金、专项经费用于下列事项:
(一)专利申请和维持资助;
(二)专利培育和实施运用;
(三)专利宣传培训和人才培养;
(四)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
(五)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六)专利中介服务事业发展;
(七)专利促进与保护其他事项。
专项资金、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监督。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省*应当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议制度,避免专利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和专利侵权风险等情形的发生。第十条 省、州(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专利信息服务、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奖励工作机制,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预警、维权援助等服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现代生物、光电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重点产业核心技术专利的创造与运用。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部门对*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在其立项、实施、考核、验收、奖励中应当将专利权作为重要指标。第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和组织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督促并帮助其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数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5%,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支付报酬。
(三)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3个月内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用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和报酬可以以现金、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