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24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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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14:59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根据以上规定,*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仅仅只是告知你公司已经批准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在税务部门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的资格认定栏目中已经录入了一般纳税人的有效期起,*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遗失问题不大,你可直接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全部结束,以后以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