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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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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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09:0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货物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其他相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五条 市*统一领导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的组织编制、规划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参与停车场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等相关工作。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收费*的制定,对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用地供应及权属登记。
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大投入,支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并提供*扶持。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立足道路交通发展,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停车管理服从服务于道路交通管理,坚持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第九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建设、城市管理、*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和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同级*批准后实施。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城市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会同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规划、市发展改革、市国土资源和市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县(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责。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实行下列用地保障措施:
(一)公共停车场建设可以采取划拨或出让等方式供地;
(二)闲置土地经处置后符合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要求的,经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
(三)县(市)*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每年的土地供应计划编制。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开放式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未纳入供应计划的储备用地可根据交通需要优先用于临时停车场建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10:0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货物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其他相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五条 市*统一领导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制定*措施,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的组织编制、规划执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参与停车场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等相关工作。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收费*的制定,对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用地供应及权属登记。
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大投入,支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并提供*扶持。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立足道路交通发展,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停车管理服从服务于道路交通管理,坚持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第九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建设、城市管理、*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和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同级*批准后实施。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城市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等内容。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会同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规划、市发展改革、市国土资源和市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县(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关职责。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实行下列用地保障措施:
(一)公共停车场建设可以采取划拨或出让等方式供地;
(二)闲置土地经处置后符合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要求的,经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
(三)县(市)*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每年的土地供应计划编制。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开放式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未纳入供应计划的储备用地可根据交通需要优先用于临时停车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