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9-27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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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1 16:15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
(二)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的;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人造景点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
(四)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
(五)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
(六)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
(七)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
(八)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的;
(九)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的。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
(二)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
(三)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 本条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