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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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2 18:13
三大规律指的是: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五对范畴指的是: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可能性和现实性、形式和内容、现象和本质。
一、三大规律:
1、对立统一规律
一切存在的事物都由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一对矛盾组合而成,例如:有光就有影,有正就有负,有生就有死,有得就有失等。矛盾着的双方既对立又统一,从而推动着事物的发展。因此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2、质量互变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即从量变到质变,是说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的事物,在其每次由一种性质变化到另一种性质的过程中,总是由微小的变化(即量变)慢慢积累开始,当这种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事物由一个性质变化到另一个性质(即质变)。
3、否定之否定规律
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而道路却是迂回曲折的,之所以说总趋势是前进的,正是因为否定不是抛弃,而是扬弃,是在肯定一部分的基础上再发展,是集中了前两个阶段的积极成果后的更加完善。而之所以说发展是曲折的,是因为事物的发展是事物内部矛盾斗争推动的。
二、五大范畴:
1、原因和结果
原因和结果是揭示事物的前后相继、彼此制约关系的一对范畴。原因是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由于原因作用而被引起的现象。因果关系具有时间顺序性、客观性、普遍性和复杂性。
2、必然性和偶然性
必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合乎规律的、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趋势。偶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不一定要发生、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
3、可能性和现实性
可能性和现实性是揭示客观事物由可能向现实转化过程的一对范畴。可能性是指包含在现实事物之中的、预示着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现实性是指包含内在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是客观事物和现象种种联系的综合。
4、形式和内容
内容和形式是揭示事物内在要素及其结构和表现方法的一对范畴。形式指事物的各种内在要素的结构或表现方式。内容指构成事物的一切内在要素的总和。
5、现象和本质
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现象中有*和假象,*和假象都能够反映事物的本质。*是从正面表现本质的现象,假象是从反面歪曲表现事物本质的现象。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和事物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
扩展资料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首先发现的哲学原理。它科学地反映了关于宇宙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最一般、最普遍、最深刻、最基础的规律与本质。
它指出:世界万事万物是永远运动和普遍联系的, 而运动的法则主要是依据一切事物内部的客观存在的“一分为二”的矛盾性构成的辩证运动法则,联系的纽带与方法主要是客观存在的既对立又统一为核心的一系列辩证原理组成的纽带。
这个哲学的基础是唯物论,主导则是辩证法。唯物论与辩证法互相制约、相辅相成、永远有机结合推动着这个哲学本身与社会实践亦步亦趋地一同进步着。它不断总结社会实践新的经验验证、完善与丰富自己,同时指导社会实践快速向前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唯物辩证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2 19:31
三大规律:参考资料:http://www.jshnzx.com/jxtd/hn/huangxiao/huangwj0025.htm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2 21:06
辩证法认为形式逻辑不完备,这一点是正确的,形式逻辑确实是只研究了个体的“外属性”判断和命题而没有研究个体的“内归性”判断和命题。但辩证法的错误在于:把“内归性”问题错误地认为是形式逻辑所忽略了的一些“外属性”问题,而武断地用处理“外属性”问题的方式来处理这些“内归性”问题。“同时存在着两个互为正反的性质”是“内归性”命题,而形式逻辑确实没有研究到这类命题。
在辩证法的第一条规律:“矛盾的对立统一”中,“矛盾”是命题的互否定关系,不管是内归性命题还是外属性命题都存在着“矛盾”。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如果同时出现就叫做“矛盾”例如这个磁极既是正极又不是正极(或既是正极也是负极);而“对立统一”是内归性命题,表明两个具有正反关系的性质总是同时存在的,例如磁铁同时具有正负两极。 “矛盾的对立统一”武断地按照形式逻辑的概念定义法,把“矛盾”当“类”而把“对立统一”当“种”堆砌成了一个新的概念。阴阳论的一分为二、二合为一,其实是对于“性质”来说的。阴和阳指的都是“性质”。虽然阴阳论对“分”与“合”都没有严格定义,但其哲学意思与“对立”和“统一”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只是阴阳论从“事”的角度来说话而辩证法则从“物”的角度来说话而已。正确地说来,不是“命题矛盾的对立统一”而是“正反性质合一”。辩证法把“命题矛盾”与“性质正反”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了。还有,这里也必须强调一下,个体性质与个体不是一回事,正反性质同时存在与个体间具有差异也不是一回事。正反就是矛盾固然不对,但差异就是矛盾也不对,有差异就会有矛盾也不对,有差异就有对抗也不对,甚至正反就是对抗也是不对的。因为在中文里“矛盾”一词所表达的是“同时肯定两个不能同时存在的命题”的意思,而且由一个著名典故形象地固定了其含义。如果用“矛盾对立统一”来表达“两个互为正反的性质总是同时存在”这层意思,便会造成矛盾与正反两个概念在内涵上的混淆。所以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正反性质合一”而不是“矛盾对立统一”。矛盾一词仅仅表达“命题矛盾”,而不表达“性质互反”或“种类差异”。命题间才有矛盾;物体性质间则只有互反而没有矛盾;至于物体种类间则只有差异而既没有矛盾也没有正反。例如“他是男人同时又不是男人”这句话是矛盾命题;在人类中男性和女性两个互反的性质总是同时存在的,并无矛盾;男人、女人、孩子、老人之间只有差异而既没有矛盾也没有正反。
在辩证法的第二条规律:“量变质变”中,一方面,“量”概念把“量值”和“数值”两个概念笼统的综合到一起。“量值”是连续范畴下的归性概念,而“数值”是离散范畴下的属性概念,两者是不能够综合为“量”概念而只能够正反合成公值概念的,“公值是宇宙的本性”。另一方面,“质”如果是性质的简写,则包含了“公值” 这种“宇宙本性”,就是说“性质”概念包含了“量”这种性质,“量变”本身也是一种“质变”。“量变质变”这种说法把一个种概念与其所属的类概念并列处理,其逻辑错误十分明显。又“质”如果是“质量”的简写,那么“质量”是“量”的一部份,同样是犯了“局部和整体并列”的逻辑错误。事实上,体的公值的变化改变着体的归属而不是性质,不论这“体”是“部体、个体还是集体”。例如,一个孩子长大了(体量值变化),他就由属于孩子集合变为属于*集合(体的归属改变),其中的“体量值”就是用以定义“体归属”的性质,即归属性。
在辩证法的第三条规律:“否定的否定”中, 因为两个性质的正反关系与两个命题的矛盾关系是两种不同的关系,所以不能够把“正反合”这种范畴结构用“否定的否定”来表达。在命题关系中,否定的否定=肯定,不需要用这种“玄之又玄”的表达方式来表达。之所以有这种玄奥的表达方式,无非是分不清“正反”关系与“矛盾”关系的区别,而企图用“肯否”来表达“正反”而已。
总之,所谓辩证法的三条规律的三句话的正确表达应该是:
一、正反性质合一;二、体的量数变化改变体的归属;三、正反两性合范畴。
可以看出,一和三是重叠的,其实只有两句话:
一、正反性质合成范畴;二、量数归体改变种类。
前者是范畴的定义,后者是种类的定义。这两句话把“范畴”和“种类”两个概念清楚地区别开来了。这两个概念在形式逻辑中确实是混淆不清的,多把范畴看作是最大的种类,从亚里士多德起计,2500年来都未能够搞清楚。现在搞清楚了。
范畴和种类对比的例子如:性别[男性/女性]是范畴,性别这个范畴由男和女两种相反的性质构成,不会再有第三个性质;人类(男人、女人、阉人、两性人、变性人)是种类,种类可以有多个。每个人所属的种类都是由归于他的性别器官的有无与变化来确定的,男人具有男性器官、女人具有女性器官、阉人除去了性器官、两性人同时具有两性器官、变性人是把一种性器官变成另一种性器官。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2 22:57
可以参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三大规律和5大范畴内容。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3 01:05
哲学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