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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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5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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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7 22:1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东省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土地管理,合理地开发、利用、保护、经营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珠海市*和汕头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管委会),依据国家和省的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特区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特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第五条 市*或管委会的国土局(以下简称国土局)是特区土地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市*或管委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用,以下简称地价款),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包括造地)。地价款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或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税或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和缴付办法由市*或管委会规定。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终止,应向市*或管委会指定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登记。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登记办法由市*或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条 土地使用弘出让,由市*或管委会统一组织,由国土局负责实施。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市*或管委会制定。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由国土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出让合同应当包括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地价、投资总额、投资期限、土地利用要求、规划设计要求、土地使用的附带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三条 协议、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国土局缴付地价款;逾期未全部缴付的,国土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国土局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四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向国土局缴付地价款10%的定金,余额应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全部付清;逾期未付的,国土局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定金不予返还。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付清地价款后,应在三十日内办理登记,由登记机关发给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确认其使用权。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由市*或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必须事先向国土局提出申请,由国土局提交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土地使用者应按市*或管委会的规定补足地价款,并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无偿归市*或管委会所有。土地使用者应交还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并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期。经市*或管委会批准续期的,应与国土局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付地价款和办理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时,国土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经市*或管委会批准,可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部队、文化、卫生、教育、科研单位和市政公共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经市*或管委会批准可以减交地价款。
前款土地使用者未经国土局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市场价格补交地价款;单位撤销或搬迁的,由国土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