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4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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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7:07
没办过,不过希望以下内容能帮到您,您可以拨打12333再咨询一下。
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于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办理过程具体告知如下:
第一步:办理参保人员减员手续
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或到五险征缴岗办理将要转出的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减少原因四险选择“转他区/转本区”,医疗选择“转往外埠”。
第二步: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转外省(此步骤无需报盘)
参保单位填写两份《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到区海淀社保中心一层账户补填岗或上地分中心、万寿路分中心五险征缴岗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外省申请中断”手续。参保人持我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一份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第一联、第三联交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注意:
(1)险种勾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减少原因”选择“转外省申请中断”。
(3)在表格右下方空白处注明“本人同意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转往外省市”。并由参保人本人签字确认,标注日期。
第三步:办理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此步骤无需在京缴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操作)
我中心收到转入地经办机构邮寄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为参保人员办理保险关系的转出手续。
我中心的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81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
邮政编码:100195联系电话:010-88506127
特别提示:
(1)转移接续(转出)业务操作不可逆,请确认后办理。
(2)所有填写的表格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当月办理完第一步业务后,次月5日—25日办理第二步业务;非当月已办理完第一步业务,每月5日-25日可办理第二步业务。
(4)如有欠费需还欠后再办理转移接续(转出)业务操作。
社会保险跨省转移须知社会保险跨省转移须知社会保险跨省转移须知社会保险跨省转移须知一、跨省转出跨省转出跨省转出跨省转出:
(一)办理时间:每月22日至25日之间办理
(二)办理流程:
1、单位办理人员减少,减少原因:(四险)“转外省市申请中断”;(医疗)“转外埠”,并提交个人要求转往外省市的手写手写手写手写书面申请(职工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到参保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减少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职工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回接续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及《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职工在北京参保的区县社保中心接到外省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及《基本医疗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医疗保险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邮寄至外省接收地社保机构。
二、跨省转入跨省转入跨省转入跨省转入:
(一)办理时间:每月2日至20日之间办理。
(二)办理条件:外埠人员需满足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户口在京除外。
(三)办理流程:
1、单位先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职工的增员手续。并到“跨省转移”岗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职工在单位正常缴费一月后职工在单位正常缴费一月后职工在单位正常缴费一月后职工在单位正常缴费一月后,单位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交职工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在一张A4纸,参保地区县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医疗联系函》)。
3、职工持《医疗联系函》到原省市社保机构,开具医疗保险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变更表》)并到原省市养老保险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养老凭证》)。
4、单位依据职工提供的《养老凭证》,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个人签字、单位盖章),连同医疗保险的《参保凭证》和《变更表》一并到参保区县社保中心办理接续手续,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此函有社保中心邮寄至职工原参保地。
5、职工原参保省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6.北京参保区县社保中心接到《信息表》,确认基金转移到位后,办理相应衔接手续。衔接手续完成后,社保中心短信通知本人。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发[2009]191)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本着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在同一地享受的原则,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符合北京市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认定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可在北京市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
二、跨统筹地区到北京市的流动就业人员,有接收单位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令第158号)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接收单位的具有北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北京市**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6号)的规定,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自原统筹地区转出后,3个月内在北京市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的视为连续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跨统筹地区到北京市流动就业并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北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在北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以上,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女满20年,男满2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跨统筹地区到北京市的流动就业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其在原就业(参保)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五、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和*在京及北京市所属事业单位的外埠户籍职工,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在北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或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北京市按月领取退休费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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