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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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0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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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6 05:22
1.纳税人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消费税(简称:两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对缴纳*、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3 税率
税率为比例税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2%。
4.计税依据
包括:纳税人 实际缴纳 的“两税”税额 , 查补 的“两税”, 出口 货物 免抵 的*(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不包括:海关代征的“两税”,非税款项(罚款、滞纳金等)。
5.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缴纳的*额、消费税额*征收比率(3%或2%)
例子:位于 市区 的A企业2017年8月应缴纳*额170万元,实际缴纳*额210万元(包括缴纳以前年度欠缴的*额40万元),当月因享受*先征后退*,获得*退税60万元,A企业8月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合计多少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10*(7%+3%)=21(万元)
6.税收优惠
①因减免税需进行“两税”退库的,教育费附加也可同时退库。但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②海关进口代征的“两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③对“两税”实行 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计征的城建税和附加, 一律不退还 。
④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⑤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征收管理
①� 纳税环节: 缴纳“两税”的环节。
② 纳税期限 :与“两税”纳税期限一致。
③ 纳税地点 :一般与“两税”纳税地点一致。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教育附加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义务人,纳税地点为 代收代扣地 。
跨省开采的油田,在 油井地 在缴纳*的同时缴纳附加。
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两税”在 经营地 按税率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