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0-04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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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10-04 11:54
损益相抵规则,是指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当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民法典》对这一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19:19
法律分析:损益相抵原则概念的称谓,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称之为损益相抵,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它并非债权间的相互抵销当事人的表示而发生效力,故应称之为损益同销。但二者主张其内在涵义,却并无歧义,即:损益相抵或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在损害额内扣除所获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